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丽政办发〔2009〕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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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0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
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会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对有效防止村级债务的增加,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健全和完善农村财会管理体系,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逐步实现农村财会“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村财会管理质量和水平。到2009年底,全市80%的村级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力争2012年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三)基本原则
1.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与委托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实施,不得强制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2.“四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的资产是由其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4.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开展委托代理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运作;未开展委托代理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集体资产较大的村组,要扩大宣传,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支持,开展工作。
5.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从有利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6.法定责任不变的原则。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二)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建立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各县(区)要整合乡(镇)政府的力量,成立乡(镇)核算中心,组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具体事宜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县(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对已成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并已开展工作的,运作规范、群众满意的,维持原管理机构和体系不变,不断巩固完善。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
在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担任代理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均可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
(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级财务和资金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代理财务收支。
(1)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收入。
(2)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支出。
(3)代理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办理资金报账业务,按照规定的备用金限额办理备用金支付领用手续。
(4)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3.代理会计档案。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统一的档案管理和转移制度。
4.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五、工作步骤
2009年我市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至5月,市、县、乡逐级召开动员大会,广泛深入宣传,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知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目的、意义,积极支持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组建县、乡两级领导机构,做好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组建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阶段。6日1日至6月15日,各乡镇以经管站为依托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落实办公地点,落实委托代理人员,制作并悬挂招牌,开设银行账户。代理机构必须设置会计、审核、出纳三个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岗位,会计、出纳必须分开设置,不得兼任。村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报账员。会计岗位负责编制记账凭证、会计业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和核查村级财务流程等工作;审核岗位负责对代理机构具体会计业务的复核和审查工作;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工作。
(三)业务培训、清产核资、会计账务设置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县(区)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组织村级报账员业务培训,并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上岗证。培训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报账程序、农村财务公开、减轻农民负担、计算机操作及网络化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1.清产核资工作:第一,由乡(镇)组织工作组,对要代理财务的村进行清产核资,对村集体的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等逐一清理核实,造册登记,锁定债务总额,防止增加不良债务,逐步建立健全化解旧债的管理机制。第二、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清理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村级会计工作移交代理机构后,一切经济收支的财务处理统一由代理机构完成。
2.会计账务设置工作:代理机构会计人员根据清产核资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单独建账,设立账簿,全面核算,完整反映,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四)督促检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7月20日。市、县(区)组成检查组深入乡(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六、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要求
(一)规范业务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经济业务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和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民主理财印章,交村集体主管财务领导按规定权限审批签字后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定期向代理机构报账(具体报帐时间,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并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对代理机构退回的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开支审批、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资金、销售和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等制度。
(三)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管理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2.规范代理会计监督。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3.实行财务公开。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以村为单位,按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将编制的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交村委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加强审计监督。结合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县级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原则上要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县(区)要结合“数字乡村”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电算化管理制度,加快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步伐。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化管理,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现代化。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职能,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其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
(二)完善相关制度
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要根据云南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会计从业资格、村级财务票据管理,规范和完善我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三)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县(乡)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项费用补助,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不得向被代理单位收取服务费,不得加重村集体负担。
(四)建立激励机制
市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对开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对村级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进行评比考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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