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西双版纳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西双版纳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建立西双版纳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研究提出我州煤矿整顿关闭目标、任务,拟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杨沙州委常委、副州长

召集人:赵洪中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副召集人:岩罕恩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

兰燕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成员:却建明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州重大项目建设

办公室主任

李立新州公安局副局长、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泳苹州监察局副局长

王琴芬州财政局副局长

刘德忠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朱恩全州工商局副局长

代昌明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肖大舜西双版纳供电局副局长

岩香景洪市常务副市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总召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工作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共同研究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通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遇有特殊、紧急事项,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涉及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审批抄告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建立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抄告制度,及时将煤炭行业产业政策制定、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证照颁发、停产整顿证照暂扣或吊销等信息告知成员单位。

(三)联合督查制度。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检查力度,建立联合督查检查制度。通过联合督查检查,联合执法,共同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要求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煤矿关闭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是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认真参加联席会议,切实落实联席会议明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景洪市应根据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需要,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涉及整顿关闭煤矿的有关行政审批必须在申请受理4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退款退费制度。对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从税收优惠、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直接关闭退出的煤矿,其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退还,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金及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煤矿整顿关闭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有序推进。对公告关闭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及时注(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落实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治理环境、遣散人员等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四)强化政策执行力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落实煤矿关闭退出的具体措施。对拒不参与关闭退出的煤矿,从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约束,直至强制关闭。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防治能力的煤矿,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已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并依法查处,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釆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釆、以探代釆、超层越界开釆等违法行为的査处力度,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釆区回采率连续3年达不到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煤矿,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

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煤矿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煤矿的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煤矿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五)强化责任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实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有关闭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对列入关闭的煤矿依法作出关闭决定,按照有关要求迅速落实关闭责任部门、责任人,迅速落实关闭措施,保质保量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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