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4〕4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俞德昌。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6楼6-1(606室)。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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