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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复函
|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复函
浙财会〔2013〕25号
金理言、张香萍:
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金理言(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1071195)、张香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2220001)。
三、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金理言。
四、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2号楼(G区)2012室。
五、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文件,于发文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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