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 文号:浙财综〔2012〕4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浙财综〔2012〕4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或部分缴入地方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基金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基金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征收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浙财综字〔2008〕1号
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预征,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预征,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缴入地方国库
2
港口建设费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浙财综〔2011〕99号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一)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浙财综〔2010〕59号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征3元;(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征1元,非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征1.5元。
缴入地方国库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3〕9号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缴入地方国库
5
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2011〕2号、浙政办发〔2011〕83号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6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10〕43号、浙财综〔2010〕75号
根据有发电收入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7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浙政〔1994〕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对依法征收城市郊区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按每亩2万元标准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8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对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按5厘/度随电费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1997)财行100号、浙政发〔2001〕19号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
缴入地方国库
10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浙政发〔2006〕31号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11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浙地税发〔2006〕67号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1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
(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缴入地方国库
1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13-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
杭州、宁波、温州地区住宅类50-9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140元/平方米;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丽水、金华、衢州地区住宅类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80-110元/平方米。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具体以各地文件为准。
13-2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财综〔2000〕31号、浙价费〔2008〕159号
按不高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征收,具体以各地文件为准。
14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号、浙价商〔2007〕350号、浙财综〔2010〕145号
从本省区域内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按0.5厘/千瓦时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注:征收标准具体以文件依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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