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行使有限合伙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浙工商企〔2013〕19号
颁布日期:2013-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同意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行使有限合伙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权的批复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下放有限合伙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的请示》(嘉工商注〔2013〕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及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字〔2007〕13号)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由设区市以上的工商局登记,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管辖作出规定。为了支持南湖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同意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在辖区内行使有限合伙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权。

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规定,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你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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