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中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中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浙工商个〔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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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中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介服务是社会信用机制运行的纽带,也是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托。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安全。为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在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积极防范市场经济的系统信用风险,经商有关部门,省工商局结合本职职能,对促进中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近期重点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信用服务行业分会等行业协会,共同建立鉴证类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征集汇总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工商日常监管信息、执业规范信息、行业自律信息等信用信息,为行业信用建设奠定信息基础。
二、实施中介服务行业信用评价。联合各有关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行业性信用监管评价,并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开展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日常监管活动,实施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
三、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保障市场交易安全,防范交易信用风险。
四、实行中介机构违法失信信息预警制度。对中介机构违法失信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或市场交易安全的,工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向公众、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以示惩戒。
五、开展中介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监管等级低,存在违法经营或违规执业情况的中介机构,工商部门在受理其鉴证报告时,应当加强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要求公司到指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证时,应当指定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中介机构。
六、建立鉴证类报告互联网上直报机制。完善网上登记、年检服务平台,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经客户委托通过网上向登记机关直接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防范其它机构或个人假借事务所名义伪造报告。
七、支持守信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凡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中介机构,工商部门均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八、鼓励中介机构有序竞争。支持在同一地区设立多个同类中介机构,有序开展竞争。特别是一个地区只有一家中介服务类别机构的,要鼓励有实力、上规模、守信用的中介机构到这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九、逐步对中介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服务企业等机构提供委托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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