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浙交〔2009〕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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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
浙交〔2009〕162号
宁波、温州、绍兴、舟山、台州市交通局(委),温州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委托经营管理船舶(以下简称“委管船舶”)管理水平,加强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的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对促进社会资本投资航运业,繁荣我省水运市场,解决个体船舶管理力量薄弱、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我省沿海目前共有委托经营船舶1507艘,占沿海船舶艘数总量的42%;在全省一千载重吨以下船舶中,共有委托经营管理船舶1292艘,所占比例为52%。
我省于2005年、2007年、2008年三次开展了船舶委托经营管理专项整治活动,2009年的规范委托经营管理专项行动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委管企业对委托经营管理模式的认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委管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台帐管理和动态管理持续规范,货源、保险及船员管理不断加强。但是,目前仍存在着部分企业的管理流于形式,船舶“托而不管”等现象。同时,由于委管船舶以小船居多,技术状况普遍较差,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专门批示,要求严格排查、严格管理、严格措施,有力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航运企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省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真正把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作为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规范委托经营管理专项行动
要以船舶安全管理、资质管理为抓手,重点加强船舶动态管理和船员管理。
(一)委管企业在与个体船东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船东要提供《船舶委托经营承诺书》,明确企业对船舶行使充分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船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行使权力。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委管企业应按照我厅公布的“七点要求”,切实履行对船舶的经营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重点加强船员管理,完善船员聘用制度,对船员更换情况及时登记,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动态管理水平,加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各级管理部门和委管企业要对近年来委托经营管理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委管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三、严格把关,加强委托经营的准入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对委管企业、船舶设定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委托经营准入管理。要按照原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有关船舶委管企业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办理委托经营船舶营运手续。
四、加强监管,完善委管企业及船舶退出机制
各级管理部门要结合水运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检查制度和年度水运业核查制度,加强对委管企业的经营资质动态监管。每年对委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对照“七点要求”的规定,督促企业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履行对委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通过重点企业跟踪帮扶、委托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全省委托经营管理的总体水平。
对检查中发现未落实安全责任的委管企业,要有针对性地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接受新的委管船舶。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现有委管船舶到期后不允许再续约。对未严格按船舶委托经营合同对船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企业,要依法注销该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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