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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浙江(丽水)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示范区的复函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函〔2016〕15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浙江(丽水)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示范区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6〕1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创建浙江(丽水)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综合试验区的请示》(丽政〔2015〕54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浙江(丽水)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原则同意示范区实施方案(纲要),请你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示范区工作要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的原则,围绕示范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和总体目标,发挥好生态、金融、华侨等方面的优势,重点实施销售、消费、物流、人才、品质、创业、服务、集聚、研究、标准等十方面体系建设,全面推动丽水农村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争取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你市要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要督促指导各有关县(市、区)结合自身特点基础选择农村电子商务的重点方向,实现全域化推进、错位式发展。
四、省商务厅要会同省农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做好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示范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示范区工作取得实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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