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一批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一批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一批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启动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抓手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宗旨,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用水方式转变为手段,着力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着力强化科技支撑,着力创新管理体制,着力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各有关县(市、区)按照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各方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落实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已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中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杭州市余杭区、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长兴县、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秀洲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县、义乌市、永康市、江山市、开化县、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黄岩区、台州市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云和县,共27个县(市、区)。
(二)实施时间。2013年至2015年,共3年。
三、主要内容
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应坚持统筹兼顾、目标明确;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建管并重、政策保障的原则。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在调查摸清本地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用水水平、水生态与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现状等的基础上,明确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各项指标任务,重点抓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制度、工农业和城镇公共节水、水生态与环境保护和治理、非常规水利用、水资源监控体系等领域的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方案编制和实施;其办公室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有关县(市、区)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安排落实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省里适当补助。
(三)编制工作方案。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浙江省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试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2013年6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备案。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作为考核评估和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四)做好中期督查。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依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有效完成。2014年下半年,由省水利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中期督查,检查指导各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做好组织验收。2015年底前,由省水利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采取书面材料、汇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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