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卫生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31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医科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3]1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医科院: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全省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监察厅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我省卫生行政审批对应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作如下调整,请各地提前部署,于2013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一、减少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
取消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发放前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取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前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紫外线灯辐射强度检测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将放射诊疗许可前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合并为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对以上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改为事后监管(其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紫外线灯辐射强度由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时现场检测),即准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后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压缩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时限
卫生系统承担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将继续保留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时限在目前实际水平上至少提速33%。请各市卫生局于2013年6月1日前将本地区提速前与提速后的中介服务时限报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鹏
电话/传真:0571-87709069
附件:继续保留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汇总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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