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杭劳社医[200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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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9]24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未参加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村户籍居民,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原符合杭州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符合杭州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新农合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与杭州市区农村户籍人员结婚,并在杭州市区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和其非杭户籍子女,可参照杭州市区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合,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家庭户籍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如婚姻证明等)以及村(居)委会的证明。
四、因建设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的杭州市区原农村户籍人员,在其农转非后出生的子女,应参加城居医保也可参照杭州市区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合。
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但暂不符合城居医保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在《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区新农合的,原则同意继续参加杭州市区新农合,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若原未参加城区新农合的,不予办理新农合参保手续。
六、在《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区新农合的外来务工人员,原则同意继续参加杭州市区新农合,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若原未参加城区新农合的,不予办理新农合参保手续。
七、新农合的收费凭证,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提供,并加盖经办机构的印章。
八、参加新农合的少年儿童,在尚未领取市民卡及身份证前,可凭《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就医、购药。
九、2009年3月31日前办理2009年度杭州市区新农合参保手续的人员,其在2009年1月1日后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发生的符合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可持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在2009年12月底前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其中,自愿选择定点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规定至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
十、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转为参加当年度城居医保的,在按规定缴纳该结算年度城居医保费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居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按新农合标准享受医保待遇;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转为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可参照新农合转为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参保人员以险种转换形式连续参加新农合或城居医保或职工医保的,不视为中断参保,但新农合或城居医保参保缴费年限不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十二、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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