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甬政办发〔201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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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1号)要求,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理顺各类交易场所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清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要求,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予以整顿规范或关停并转。
2.上下联动。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3.妥善处理。妥善处置好清理整顿中的相关问题,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规范发展。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强统一监管,促进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引导投资者树立依法投资理念,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从事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合约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市在宁波设立的交易场所分支机构。重点是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名称不叫“交易所”而称为“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中心”、“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交易场所,但实际在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和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一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场所设立有无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审核批准的相关规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了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金融产品须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之外,其他一律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要征求中国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意见。
(二)交易产品是否经过审核。金融类产品,包括股权、债权等金融产品交易,以及通过拆分等方式将其他产品变成证券和期货等金融类产品的,需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交易方式是否合规。
1.是否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各类交易市场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售给投资者。
2.是否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是否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指对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如以100份、1000份或100股、1000股为交易单位;包括将总份额拆分成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或最小交易单位进行挂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指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4.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200人。
5.是否以集中交易形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包括: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具有标准化条款的,规定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以及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的合约。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决定》要求,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四、清理整顿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底前)。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本系统、本区域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摸排,将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传达到有关交易场所。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底前)。各类交易场所对照《决定》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本系统、本区域内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于2012年3月底前将摸排情况和自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4月份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对部分交易场所开展重点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进行限期清理规范;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
(三)整顿规范阶段(2012年5~6月)。按规定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确认,规范交易业务范围和各类交易行为。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2年7~9月)。各类交易场所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决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区域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金融办作为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加强与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沟通,及时汇总各系统、各区域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宁波证监局要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的对接和沟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证监会和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导向;市工商局要及时通报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注册登记情况,严把登记关,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一律不再受理年检登记;市发改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委、林业局、贸易局、外经贸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口岸打私办、国资委等部门要组织实施本系统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市法制办要及时为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三)稳妥有序推进。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稳妥推进本系统、本区域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督促各类交易场所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促进规范发展。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完善监管机制,研究制定促进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政策意见,培育规范的专业交易平台,支持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做大做强。
附件: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12/3/29/art_12963_2365.html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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