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甬政办发〔2010〕3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一年的试行实践,结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特对实施意见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扶持条件和补助标准
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功能区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不含复种面积,按复种面积计为3200亩),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一)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清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制度和盈余返还机制健全,执行良好,农机具配置到位;
(二)合作社内配有农技、农机人员,每年对80%以上的服务对象进行两次以上的技术培训;
(三)对服务面积统一供种率、供肥率、供药率达到60%以上,并有机耕、机插(或轻型栽培)、机收等三项以上农机服务。农机服务必须由合作社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并有服务收费凭证。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须有采购供应凭证和分户供应台帐。
已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合作社,以后继续达到上述条件的,每年再补助1万元。功能区服务面积超过2000亩(复种面积3200亩),按每递增1000亩(复种面积1600亩)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递增面积含宁波市内功能区外服务面积。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成立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和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全程托管式服务不再另行补助。
二、提高项目补助比例
对符合甬政办发〔2009〕54号文件确定的项目扶持条件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功能区服务面积在3000亩(复种面积5000亩)以上且符合上款基本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包装、监测仪器设备和拓展与其相关的服务场所建设等项目(不包括土地征用及租赁费、办公用房建造等内容),经市立项后市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10%的比例予以补助,县(市)区配套10%,其中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13%的比例予以补助,所在县(市)区配套7%,市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原则上市里每年立项20个左右,合作社同类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三、加强审核管理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扶持条件和申报要求,对申请扶持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扶持审核合格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基本情况、服务情况、引进人才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服务面积分户清册须在服务农户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及时将公示时间、公示结果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组织人员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二○一○年三月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