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重点突出、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以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整治等为重点任务,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求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25%以上,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加产能,禁止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增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高耗煤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核准。
2.提升产业布局。认真开展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材料、生物医药及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鼓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退二进三”政策,加大实施“腾笼换鸟”,加快对城区内石化、化工、有色、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市本级建成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城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淘汰电力、冶金、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的落后产能。到2014年底前,完成我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浙淘汰办〔2013〕7号)中下达我市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监管,强化装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产品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生产、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015年底前,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巨化集团公司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二)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清洁替代。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总量控制方案。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3年下降10%以上。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推进“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引进工程,加快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市、区)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到2017年,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8亿方左右。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电等新能源,逐步降低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比重,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4%左右。
3.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推进洁煤利用。2014年底前,市本级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2017年底前,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4.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淘汰小锅炉。2015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建设工业园区要全面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全面实行集中供热。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改造;2015年底前,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并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三)防治机动车污染,发展绿色交通。
1.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建立机动车检测和监管体系,实行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底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监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
2.发展新能源交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积极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辆。加快天然气加气站(CNG)、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柱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清洁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以上。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V排放标准。
3.开展道路畅通工程。继续推进公交一体化进程,加快建设城市快速路系统,实现公共交通现代化。加大城区公共自行车投放力度,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3%以上。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到2017年,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能削减10-20%。
4.推进油品提升。加强油品市场监管,严格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全省油品提升工程进度,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柴汽油。
(四)治理工业废气,加大污染减排。
1.深化实施脱硫脱销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要尽快实施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下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制。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火电机组、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销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2.控制工业烟粉尘污染。以火电、水泥、钢铁、石化、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实施限值排放,推进除尘技术改造升级。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机组(及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进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治理,提高企业装备和治污水平。深入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2014年底前,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省里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五)强化管理措施,整治扬尘烟气。
1.强化施工扬尘控制。各地要出台扬尘管理办法,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将施工企业因扬尘污染收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建筑工地、道路两侧煤炭、沙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土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监管。
2.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对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加强对道路遗撒行为的管理,运输途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建立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登记制度,未安装密闭式装置车辆运送易扬尘物质的,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推行城乡一体化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着重提高城市道路洒水频率和机械化清扫程度,到2015年全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45%以上,到2017年,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1%以上。
3.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对有烟粉尘排放的物流露天堆场、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建成烟控区。
4.实施餐饮油烟废气治理。各地要建立餐饮油烟监管联动机制,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餐饮业要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市本级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5.实施装修和干洗废气治理。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及房地产项目强制使用、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全面开展干洗业废气污染排查,实施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干洗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控制农业农村污染,深化面源治理。
1.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等农作物废弃物的长效管理机制。2014年底前,全市至少建立1个县(市、区)秸秆焚烧与综合利用试点,扶持综合利用企业发展,推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严防随意焚烧。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
3.实施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强化矿石开采、存储、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到2017年底,废弃矿山治理率达90%以上。低丘缓坡、林地开发要及时植树复绿。
(七)实施绿化造林工程。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城市园林化建设,扩大乔木树种、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彩叶树种栽植比例,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城镇园林绿化,全市县以上城市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71%以上。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市完成新造林更新22.7万亩。
(八)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加强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以及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复合污染预警体系研究,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4年底前,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视情及时启动重点企业停限产、工地停止作业、适度停开公务用车等应急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制订实施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底前,实施行动计划中期评估,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市政府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
(三)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出台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制定符合我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准入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引领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餐饮油烟、工地及道路扬尘、矿山粉尘等管理规范。
(四)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促进整治提升和转型发展。
(五)加强监管执法。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强化预警应急。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应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当出现恶劣空气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轻重缓急,渐次实施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蔓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各级政府要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七)加强区域协作。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交流沟通和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机制创新。一是要建立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确定并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检查,强化区域内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在衢江区沈家片区设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二是要建设智慧环保项目实现智能监管机制。通过智慧环保项目建设,建成24小时实时监测、全面监控、应急预警、高效指挥、教育展示等多项功能的“智慧环保”项目。对现有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实现联网,进行有效整合。全面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多年来积累的大量监测数据资源,快速科学的分析、评价和处理应对重大环境事件,实现测得准、看得见、说得清、管得住的环境管理目标。三是要开展PM2.5污染防治课题研究。为更好地解决市区大气污染问题,特别是PM2.5污染防治对策,要安排专项经费组织人员并邀请有关专家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增强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减少PM2.5浓度,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
(九)强化科研支撑。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灰霾)、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促进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
(十)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集中采访、与媒体合作刊播专版(专栏)、策划专题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大气环境整治宣传。加强对灰霾治理相关科普知识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附件:附件.doc
http://www.quzhou.gov.cn/xxgk/qzszf_759/zcwj/qtzcwj/201409/P0201409305899485252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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