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司法局文号:衢市司〔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衢市司〔2011〕19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直属司法所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直属司法所建设的实际,现就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管理体制。直属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直属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直属司法所要立足基层,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直属司法所人员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意见,由县(市、区)司法局任命。

二、统一人员编制。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管好用好现有政法专项编制。积极争取人事、编制等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增加专项编制。直属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辖区户籍人口4万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2人,辖区户籍人口1万人以上不足4万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不少与1人,辖区户籍人口不足1万人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与1人。

三、统一定岗定职。直属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设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社区矫正员各1名,配备专兼结合的法制宣传员、法律援助员、内勤工作人员等。

四、统一机构名称。直属司法所的名称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司法所。

五、统一外部标识。直属司法所应按照《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的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章、司法所标牌等,保持办公场所整洁美观、庄重大方,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

六、统一办公设置。根据省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直属司法所必须有“五室”的要求,全市直属司法所统一设立所长室、社区矫正室、调解室、谈话室和档案资料室等。

七、统一室内布置。重要的制度必须上墙公开,其余的可建立一个制度汇编。制度标识牌建议尺寸为60cm×90cm,上部为蓝底白字,“司法”两字的中间是司法行政徽章,下部为白底黑字的各类制度。所长室:悬挂“司法所所长职责”等制度。社区矫正室:悬挂“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员职责”等制度。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合理、合情”标语,“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等温馨提示以及“调解庭纪律”等制度。调解室布置要庄重,除有主持人、调解员、书记员座席外,还要有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座位。档案资料室:悬挂有关档案管理的制度,统一配置档案柜,并配有防潮湿、防虫蛀等设备。在显著位置放置个人信息公开栏和桌牌。

八、统一文书档案标识。文书档案包括档案袋、档案盒、文件夹以及信封、笔记本等,要统一使用司法行政徽标。人民调解案卷统一使用带有彩色人民调解标徽的案卷皮。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类分案(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制度,内容全面、准确,装订符合要求,保管安全,并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

请各县(市、区)司法局、直属分局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直属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司法所组织机构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有序理顺,人员编制得到落实,工作经费有效保障,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作风能力明显改善,工作效能明显增强。

衢州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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