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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绍兴市财政局 | 文号:绍市人社发〔2015〕6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15〕6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4〕44号)精神,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作出如下通知: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45元。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80周岁(含)至90周岁以下人员高龄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高龄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调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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