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仲裁“两化”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仲裁“两化”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绍政办发〔2014〕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我市被列为全国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以下简称“两化”)试点城市。为建立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仲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仲裁“两化”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深化仲裁改革,扩大纠纷仲裁解决范围,丰富纠纷仲裁处理方法,健全纠纷仲裁工作机制,在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发挥仲裁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使仲裁成为运用法治手段与法治思维多元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平台、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法院诉讼之外终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渠道,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试点行业纠纷矛盾明显减少,来信来访数量明显下降;使仲裁工作成为新时期科学高效解决纠纷矛盾的专业平台;将绍兴仲裁委员会建设成为经验成熟、示范性强、对全国仲裁工作起引领作用和重要影响的仲裁机构。

三、试点内容

1.扩大仲裁受理范围。根据各地实际,在纠纷容易发生、专业性较强、有良好工作基础的领域建立专业仲裁机构;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交通事故处理等社会民生领域引入仲裁机制;在外资、外贸、外经等涉外领域引入仲裁机制。

2.丰富仲裁处理方法。积极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争议评估、仲裁斡旋和谈判会商等方法,解决所涉各类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贯彻“以和为主、以调为主、调裁结合”的方针,提高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四、主要任务

1.部门协调事项引入仲裁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对土地出让、使用、转让等协调事项(包括土地滞纳金处理、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涉及经济利益的事项),对涉及财政资金和因国有资产出租、出让、经营等引起的争议,以及对部门协调涉及市场主体间经济纠纷的事项,依法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实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由绍兴仲裁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旅游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建立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制订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对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由专家评审组对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评审仲裁,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3.分行业建立专业仲裁机构。一是建立建设工程专业仲裁机构。选聘在工程设计、土建、造价、监理、勘察等领域有专长的人员作为仲裁员,对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二是建立房地产专业仲裁机构。选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交易、代理、评估、鉴定等领域有专长的人员作为仲裁员,对发生在房地产领域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三是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专业仲裁机构。对在国有资产投资、融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对投资、交易、经营额在1亿元以上的合同,明确仲裁条款;对所有涉及国有资产担保、抵押、融资的合同,引入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四是建立小额贷款专业仲裁机构,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与类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建立土地利用专业仲裁机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对土地出让、出租、转让、开发、使用等涉及的经济纠纷进行仲裁。

4.大力应用仲裁确认制度。成立民事行政调解仲裁确认中心,对民事、行政调解达成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协议予以仲裁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实现民事、行政调解与仲裁的对接。对政府部门协调事项涉及具体经济纠纷的,依法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5.利用仲裁解决金融争议。选择部分银行机构与绍兴仲裁委对接,成立仲裁受理中心(或仲裁联络站),开通仲裁绿色通道,发挥绍兴金融仲裁院解决金融争议的职能优势,对银行借贷、担保、票据、信托、融资等纠纷做到快受理、快审理、快裁决,最大限度处理好落实金融机构债权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

6.实施仲调仲诉对接。在纠纷易发或较难解决的房屋征收、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消费纠纷、保险理赔、国际贸易等领域实行调解、仲裁、诉讼对接机制,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有效化解各类纠纷矛盾,形成解决纠纷矛盾的合力。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绍兴市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绍兴仲裁委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和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方法,并向市协调小组书面汇报。市协调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具体考核办法,并向全国仲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上报工作经验。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倡导低成本、快节奏、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保险协会等部门(单位)要将仲裁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本系统、本行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搭建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平台,降低解决纠纷、化解风险的成本。

3.落实工作机制。要健全纠纷预防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主动清理和规范合同文本,健全合同管理,完善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引入专业仲裁机构的试点单位要提出规范合同文本、提交仲裁解决的具体方案,支持专业仲裁机构开展工作。仲裁委要研究纠纷解决联动机制,协调仲裁机构与人民调解、人民法院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作用。

4.完善工作体系。要研究在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省级中心镇、经济集聚区和重点专业市场设立仲裁办事机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仲裁委要积极配合,在建立仲裁网络、引入仲裁手段、健全仲裁机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绍兴仲裁委员会诸暨分会作为深化仲裁改革试点在诸暨市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加快实施“两化”改革。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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