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试行)

绍政办发〔201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市区电子商务,更好地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绍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产业

1.对新设立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销售)、C2C(俗称“网上开店”)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按企业首年地方财政贡献80%的额度给予扶持。对国内行业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绍兴市区,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其中迁入第一至二年最高给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第三至五年最高给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40%的奖励。对经过批准认定的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3年内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扶持。

2.对企业新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当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设备投资额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首次加入阿里巴巴、天猫、京东、当当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销售)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园区)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5.鼓励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6.对新入驻市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的租金,首年给予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于市级以上电子商务园区使用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在2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30万元。

8.对电子商务园区内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电子商务品牌服务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9.对引进和培养的电子商务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市的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0.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对市区电子商务企业按计划参加经市商务、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按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上限为1000元;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首次参加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经认定后按每人培训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上限为5000元。

四、附则

11.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区电子商务发展。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企业、市级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园区〉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12.本意见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本意见实施后,其他扶持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13.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上述涉及跨年度政策条款,在试行后继续给予保留、完善。本意见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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