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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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功能不断拓展,运行逐步规范,经营能力日益增强,但也存在经营规模偏小、运行质量不高、带动力不强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题,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简称农业“两区”)建设为主平台,以拓展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实力、提高带动能力和优化运行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及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60%以上,合作社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带动农业产值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65%以上;建成年统一销售超500万元、带动销售超1000万元的规模型合作社3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带动销售超2000万元的龙头型合作社100家以上,形成一批经营上规模、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好、经济效益显著、运作规范有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成为实施农业“两区”建设的主导力量。
三、主要内容
(一)提升经营规模。鼓励农业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村能人等多种主体利用各自优势,组织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者,领办、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两区”建设和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依托,广泛吸收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专兼业农户入社,通过租赁、转包、入股、托管等多种形式,加大土地流转力度,扩建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规模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合作社规模化经营水平。
(二)提升竞争实力。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支持合作社根据当地资源与区域优势、市场准入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的农业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社员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行合作社生态化生产,支持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标志,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提升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合作社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名优农产品商标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加强品牌营销,提升合作社产品市场竞争力。鼓励合作社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支持合作社引进农业科技人才,提高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水平。
(三)提升带动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社员及周边农户提供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生产技术标准、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带动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支持合作社参与发展连锁经营、直销、专柜、代销、农超对接等多形式流通业态,促进基地农产品销售,加快与现代服务业的对接。支持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创办合作社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扩大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影响力。鼓励合作社兴办或参办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项目,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种养业农民增收。
(四)提升机制活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民主议事、社务公开、决算分配、股金筹集与管理、风险保障、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社员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凝聚力。支持合作社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合作社创新筹资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按社员交易额扩股认购相对应的股金,并按社员投入股金与交易份额相匹配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提高合作社内部资金筹集活力和积累能力。鼓励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互保联保贷款等项目,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增强经营活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两区”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抓好规模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会同林业、渔业、供销等部门制订合作社提升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工作。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工商登记的审查,服务和保护合作社注册商标。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在合作社就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等方面服务。供销社要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农超对接工作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实施“便民支付工程”,加大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国土、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精神,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财政、人才、金融、用地、用电、农产品运输、有关规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市财政安排相应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社提升发展项目。各县(市、区)也要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合作社的提升发展。鼓励支持合作社实施农业“两区”建设项目,对于经营上规模、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规模型、龙头型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业或牵头领办合作社,在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基础上,市、县出台配套财政补助政策。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所在合作社的相关现代农业扶持项目。建立健全合作社扶持项目考核评价制度,实行项目立项前审核、中期检查监督、完成后考核评价,确保扶持政策的有效性。
(三)强化指导服务。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章程、社员出资、组织机构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等各项制度,保障社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运行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提升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活动,按照“扩规模、强实力、广带动、优机制”的要求,制定提升标准,加强指导服务,落实政策措施,建成一大批规模型、龙头型合作社群体。每年培育创建30家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中评选“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新农村建设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开展合作社内部经济纠纷调处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总结各地合作社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广泛宣传,示范引导,进一步营造提升发展合作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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