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0〕10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的意见
市审计局
为加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对象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必要时可延伸调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采取日常审计监督和联网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审计监督,由审计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会计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联网审计监督,运用“一拖N”审计平台,在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联机版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和数据仓库进行远程联网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审计。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数趋势分析等多维模型、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保底封顶分析等查询模型,对公积金缴存业务进行全面分析。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核定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严格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计。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查询模型,对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全面分析。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
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计。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分析模型,对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全面分析,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发放。
八、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监督。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入、支出范围,确保收入真实、支出合理合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应按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必须分立账户、独立核算,不能互相挤占挪用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应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计划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经费账户,纳入财政结算中心。管理费用计划的核定,应参照零基预算管理的各项原则。
九、审计要注意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和资金绩效。
十、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的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确保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全面、完整和准确,并及时备份,以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开展。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业务操作、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交叉复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十二、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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