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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09〕15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根据《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8〕103号)作出如下通知:
一、关于创业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净资产等内容规定为:
(一)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
(二)年销售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取消其中的“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
二、关于引导基金引导方式的内容补充为“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引导方式(包括投资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风险池’项目等),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引导方式”。
三、关于引导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符合绍兴市产业导向目录和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创业企业”。
四、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补充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至少1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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