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台州办事处关于做好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农业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台州办事处关于做好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台州市农业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台州办事处 | 文号:台农〔201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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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台州市农业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台州办事处关于做好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台农〔2014〕42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临海市农办,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家庭农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13〕14号)要求,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改善农业发展环境,促进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义
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强和改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同时,也有利于围绕农业产业链贯通金融支农链条,进一步拓宽农信系统的业务范围,提高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013年以来,我市以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导向,以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发展股份合作农场,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取得了新的突破。但是,目前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的融资渠道少、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非常突出。为此,各级农业部门、农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夯实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
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服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动态监管”的要求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目录,指导股份合作农场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农场财务管理的指导,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农场推荐客户制度。农信系统要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建设范畴,结合家庭农场特点,研究建立科学合理、实用简便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并落实家庭农场融资用信机制,探索开展股份合作农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利率定价、授信、用信等方面的应用。农业部门要及时协助提供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信息,配合做好征信、评信和用信等工作。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信系统要对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不断扩大贷款规模,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今后5年,全市农信系统对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每年保持贷款余额有12%以上的新增规模,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农机具购置、农田水利、大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特色种养殖、生态循环农业等信贷支持。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实力强、信誉好的股份合作农场、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信系统要在信贷支持上给予重点倾斜,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建立信贷重点支持目录、加大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广信用贷款、减免贷款费用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贷款投放比例,切实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四、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农信系统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林权、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及存货、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对产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公司+合作社+农场”、“公司+农场”、“合作社+农场+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民创业贷款覆盖面。要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创新,继续全面推广“丰收小额贷款卡”,推进丰收创业卡,积极推广大型农机具财政补贴质押贷款和“丰收农场贷”等贷款产品。要推进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根据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制定多样化金融服务方案,落实专职客户经理,探索开展“阳光信贷”模式,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一对一服务”。加快推进丰收村村通工程,切实抓好农信金融服务点进驻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设立助农取款服务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等方式,大力推广农村非现金支付工具创新,丰富服务项目,增加业务功能。农业部门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做好合同签订、法律咨询、中介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指导工作。
五、合力营造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良好环境
各地要强化沟通合作,按照各自职能,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积极配合农信系统的信贷业务工作,及时向农信系统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扶持政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为农信系统授信和放贷当好参谋。农信系统要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与农业部门联系,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努力满足家庭农场发展的资金需求。各地要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服务家庭农场模式,加大典型经验、成功案例的总结和宣传,形成金融支持服务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好氛围。
台州市农业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台州办事处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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