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台政办发〔2009〕106号
颁布日期:2009-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意见

台政办发〔2009〕10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现就改善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意义

我市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祥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载体,是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织基础。近年来,我市金融机构按照《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还不高,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信用基础薄弱,可抵(质)押财产不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还比较单一,金融服务手段还不能充分照顾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滞后。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已经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基础建设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素质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民主、运行有序、分配合理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一批骨干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可信度,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骨干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配合政府部门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增强农民的金融意识,普及信用知识,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要加大支持力度,增加信贷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要取消其贷款资格,并予相应制裁。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金融服务提供协助。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客户制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行业内运作规范、信用良好、效益明显的优质农户推荐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被推荐农户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联保制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自愿原则组织成员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探索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公司,为成员单位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信贷担保。

三、构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

(一)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和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加大授信贷款力度,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及其成员的授信贷款额度。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支持农业、服务农村的作用,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支持范围,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探索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途径。台州市商业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发挥经营灵活的优势,拓展农村业务。其他股份制银行也要积极探索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入的有效举措。全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产品抗风险能力,降低信贷风险。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信担保公司,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二)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信贷程序和手续,设计适合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融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户小额贷款新需求,全面推广“丰收小额贷款卡”,完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贷款、商标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新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与工商企业一视同仁的经营策略,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移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来,设计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需要的金融产品,支持当地农业产业发展。

(三)探索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成员间的资金互助。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继续探索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设。

四、多方合作共同做好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农村金融服务是半公共产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作为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形成共同服务的工作机制。要采取激励措施,切实降低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贷服务的成本和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贷服务的积极性。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等的贷款贴息,建立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支持“三农”的政策指导,运用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指导各金融机构深化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支农信贷有较大增长。银监部门要加强涉农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确保小额农贷每年有合理的增长幅度;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和骨干型合作社培育。发改部门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供销合作社要做好农信担保公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措施和服务环境,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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