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2013〕106号)同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规格调整为正处级,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经省编委办(浙编办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及偿还等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承担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的审批、报批。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八)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九)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综合协调本级各部门及各分中心工作;负责日常行政和党群事务工作,组织协调、督查、负责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宣传、文书档案、信息、保密、后勤服务、政务公开和全市公积金业务数据汇总、报送工作;督查、督办各项工作任务、规章制度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负责本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市本级综合档案室管理,牵头做好档案标准化建设;牵头开展系统内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信息的采集、建立和维护、处理;负责对外信息的查询、发布,社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信息代码的统一管理;负责对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相关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算机系统配套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硬件设备的选型、采购、验收和安装调试;负责计算机业务岗位的权限管理、技术培训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二)归集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账户设立、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相关业务的政策、操作规程的拟定、检查、宣传、培训、考核;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的计划测算、指标分解、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催缴管理工作,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承担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行为的查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并贯彻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和单位登记证验审工作;负责派出机构、受托银行就归集、提取类业务进行政策指导、业务培训、检查考核和协调;负责对账单发放、来信答复、网上问答以及来人来访接待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三)贷款管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计划的测算、指标分解、组织实施、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负责贷款政策和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项目的调查与审核,具体承担市区范围房源的申报、受理、调查、核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贷款风险识别、判断、防范措施,负责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初审,负责贷款案件的法律诉讼工作;负责对派出机构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操作规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配套服务的指导、检查、考核和协调;负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报表、台账及贷款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四)稽核财务处。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计汇总、报表编制和统计分析;负责拟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操作规范,组织实施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负责资金计划调度、管理,建立完善资金运作及调控预警机制;负责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的记载和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负责对派出机构、受托银行就银行账户管理、凭证交接、资金结算等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负责编制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对和账务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和现金的保管;负责编制内审稽核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情况实施内部审计和稽核稽查;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稽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牵头组织考核受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九个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9个派出机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椒江分中心、黄岩分中心、路桥分中心、临海分中心、温岭分中心、玉环分中心、天台分中心、仙居分中心、三门分中心。分中心根据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及报表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

三、人员编制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4名。其中市中心事业编制15名,9个派出机构事业编制89名(椒江分中心11名、黄岩分中心11名、路桥分中心8名、临海分中心12名、温岭分中心10名、玉环分中心9名、天台分中心11名、仙居分中心8名、三门分中心9名)。市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含纪检组长),科级领导职数6名(正科4名、副科2名),分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中椒江区、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天台县分中心各为2名,其它分中心各为1名)。

四、其它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的协调机制。九个分中心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正科级,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其机构编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分中心领导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得所在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发文任免,并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所在县(市、区)共同管理;分中心编制使用计划由所在县(市、区)编委办提出,报市编委办核定;实名制信息等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编委办具体负责,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人员招(录)用、工资福利等相关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办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分中心的管理费用预算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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