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教育局文号:温财教〔2011〕647号
颁布日期:2011-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教〔2011〕647号

市直属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市直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直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评审和发放,资助面为在校生总数的6%左右。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0%,市财政承担80%。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市县资助面省财政分担比例

杭州市6%20%

桐庐县11%60%

淳安县16%90%

建德市11%60%

富阳市8%40%

临安市11%60%

温州市6%20%

洞头县16%90%

永嘉县16%90%

平阳县13%80%

苍南县16%90%

文成县20%100%

泰顺县20%100%

瑞安市6%20%

乐清市6%20%

嘉兴市6%20%

嘉善县8%40%

海盐县8%40%

海宁市8%40%

平湖市8%40%

桐乡市8%40%

湖州市6%20%

德清县8%40%

长兴县8%40%

安吉县13%80%

绍兴市6%20%

绍兴县6%20%

新昌县11%60%

诸暨市8%40%

上虞市8%40%

嵊州市11%60%

金华市13%80%

武义县16%90%

浦江县11%60%

磐安县16%90%

兰溪市13%80%

义乌市6%20%

东阳市11%60%

永康市8%40%

衢州市16%90%

常山县16%90%

开化县20%100%

龙游县16%90%

江山市16%90%

舟山市13%80%

岱山县16%90%

嵊泗县16%90%

台州市6%20%

玉环县8%40%

三门县13%80%

天台县16%90%

仙居县16%90%

温岭市6%20%

临海市11%60%

丽水市16%90%

青田县16%90%

缙云县16%90%

遂昌县16%90%

松阳县20%100%

云和县16%90%

庆元县20%100%

景宁县20%100%

龙泉市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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