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机构进驻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机构进驻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2012〕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介机构进驻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中介机构进驻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建立“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2010〕13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85号)和《温州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筹建方案》(温委办发〔2012〕151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中介机构进驻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介机构进驻原则

根据中介机构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实行分类区别对待。

(一)中介机构属垄断性行业的,必须进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中介机构市场虽已开放,但数量少于3家的,必须进驻中心;

(三)中介机构在项目推进中关联度较大的,必须进驻中心;

(四)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充分,且在项目推进中关联度不大的,可以自愿申请进驻中心;

(五)其他涉及市场准入的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进驻中心。

二、中介机构进驻类型(数量)

(一)工程咨询、评估类。

1.项目咨询(拟进驻5家以上)

2.环境影响评价(拟进驻5家以上)

3.水土保持(拟进驻5家以上)

4.节能评估(拟进驻5家以上)

5.交通影响评价(拟进驻3家以上)

6.日照分析(拟进驻3家以上)

7.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拟进驻3家以上)

8.规划选址论证(拟进驻3家以上)

9.水利影响分析(拟进驻5家以上)

10.土地评估(拟进驻3家以上)

11.房产评估(拟进驻3家以上)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

1.工程勘察(拟进驻5家以上)

2.工程设计(拟进驻10家以上,包括水利、交通、港口等)

3.图纸审查(拟进驻10家以上)

4.人防专项图纸审查(拟进驻3家以上)

5.工程造价咨询(拟进驻5家以上)

(三)工程测量类。

1.房产测量

2.规划测量

3.土地测量(根据“三测合一”拟进驻5家以上)

(四)工程检测类。

1.消防检测(拟进驻5家以上)

2.防雷检测(拟进驻3家以上)

3.工程质量检测(拟进驻5家以上)

4.环境检测(拟进驻3家以上)

(五)工程监理类。

1.人防监理(拟进驻5家以上)

2.消防监理(拟进驻5家以上)

3.施工监理(拟进驻5家以上)

(六)市场准入类。

1.工商代理(拟进驻5家以上)

2.会计事务所(拟进驻5家以上)

3.审计事务所(拟进驻3家以上)

(七)其他为审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进驻数量。

三、中介机构进驻方式

根据各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量,结合目前场地等硬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入驻中心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特点,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入驻:

(一)单设窗口。凡是垄断、半垄断且日常相关业务量较多的,或在项目推进中关联度大的中介机构,要在中心单独设立服务窗口,直接开展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混设窗口。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开放度不够但日常相关业务量较少的,或虽非垄断中介机构但在项目推进中关联度较大的中介机构,可由若干个中介机构组成一组进驻一个窗口,各自在中心开展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及咨询服务工作。

(三)综合窗口。因场地限制等其他原因无法入驻的中介机构,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入驻综合窗口。

中介机构的有关业务范围、资质、收费等情况输入信息系统,供业主选择,并由中心人员负责信息咨询工作。

四、中介机构进驻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

(二)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进驻中心单设和混设窗口的,须在温州有稳定的技术骨干,进驻的执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须在温州具备出具拥有相应法律效力的中介服务成果的能力;须在中心能开展业务咨询和业务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中介机构进驻办法

(一)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准入条件推荐入驻中介机构名单。

(二)自愿申报:中介机构根据政府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公告自愿提出报名申请。

(三)择优筛选: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发改(服务业发展)、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部门推荐和自愿报名的中介机构,根据资质、服务、收费、信誉等情况,结合场地实际,择优筛选入驻的中介机构,明确单独设立窗口的中介机构,以及进驻混设窗口和综合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

六、中介机构进驻安排

鉴于目前中心场地正在装修的实际情况,为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将分批、分层次逐步推进进驻工作:

(一)2012年11月底前,建立中介机构目录库,在行政审批网上开设中介机构服务平台,业主可在网上自由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二)待部分场地装修完毕时,对涉及工程建设的部分垄断中介服务机构先入驻中心运行。

(三)场地整体装修完毕后,对其他涉批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入驻,中介服务中心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立入驻中介机构的管理机制

(一)入驻中介机构要与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签订承诺书,明确责任和义务。

(二)入驻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要统一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进行监督。

(三)定期进行考核、排序,为业主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四)实行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有不良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及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强制退出,且三年内不得进驻中心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我市范围内承接中介业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服务工程备案制度,定期开展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监督,《中介机构入驻中心管理办法》由审批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八、建立中介机构信息网络系统

(一)对市、县两级中介机构目录库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二)中心即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行政审批信息,为中介机构提供业务信息。

(三)及时发布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与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等平台进行对接,把入驻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统一纳入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并及时获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的信息记录,为业主提供择优选择中介机构的信息。

九、维护入驻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

1.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执业限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

3.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中执业、任职、挂职或兼职,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三)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审批部门对业主提交由中介机构编制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文件,不予以通过或要作重大的修改的,如果业主或中介机构持有异议,可向审批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如专家论证结果与审批部门意见存在原则性分歧的,由审批管理部门将审批部门意见和专家组论证结果一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责成审批部门作出说明或解释。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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