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温政办〔2009〕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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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温政办〔2009〕145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审批事项过多、审批效率低下、审批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离广大群众和企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改进审批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显得尤为必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深化审改和加强审批服务与管理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扎实工作,不断推进我市审改和审批服务与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审批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及时到位,思想认识统一,推进力度有效;审批事项进一步削减和规范;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办事效率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改革基本完成,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电子实时监察系统的网络覆盖面涵盖所有审批事项,审批行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审批和便民服务网络及全程代理机制健全;审批服务和管理队伍建设适应改革要求,群众满意率有新的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扎实开展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审批事项纳入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和监管。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和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2009年内完成。市级各单位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年内基本完成。市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市、区)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对上报的改革方案及时予以批复。市监察局、市审管办、市法制办、市编办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批事项设置程序,落实和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工作。要严格把好审批事项设置关,切实巩固三轮审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凡是已取消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都要报同级政府公布后组织实施,进一步抓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范与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减放并举、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抓好省、市下放到县级审批与管理事项的衔接和落实。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部门已在审批中心设窗口的一律进中心,未进中心的要创造条件进中心办理。确保下放权限规范高效运行。
(三)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的集中度和授权度。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应进则进”、“一个部门一个窗口”的要求,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抓好集中度,避免出现群众办事“多头跑”的现象。各部门应对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将符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事项在窗口完成实质性审核。
(四)不断创新审批方式,继续做好流程再造。要围绕项目投资、招商选资和市场准入三个“一条龙”审批服务流程,按照《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和《温州市项目审批会商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联合审批、联审会议和项目审批会商等制度,增加“网上并联审批”事项并扩大其范围。探索“一表制”、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等运作机制,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完善审批全程代理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建设,为基层群众办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一是2009年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建立100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集中办事大厅,并做到“一站式”服务。二是总结上阶段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对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发展要求进行统一。三是进一步健全代理制度,将便民服务代理工作延伸到村(居),拓展便民服务的范围。四是加强服务窗口平台建设和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开展示范便民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畅通群众评议渠道。
(六)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尽可能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所有部门审批事项均要接入基于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网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同步传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禁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挂钩或指定服务。监察、审管、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核查办事群众的投诉,对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七)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对审批服务平台的管理水平。要继续创建“省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审批中心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切实有效的各项制度,实现审批中心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探索审批中心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比较完整的服务品牌体系。具有审批或服务职能但因其他原因还没有在审批中心设窗口的部门,应建立集中办事场所,公告办事条件、流程时限等,并落实制度保障。
(八)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政府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加强审批服务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重学习、讲奉献、精业务、肯吃苦的审批服务和管理队伍。各部门要把服务理念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派到审批工作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进审批中心人员要保持一年以上任期,人员变动应征求审管办意见,组织关系要迁到审批中心,年度考核由审批中心负责,审批中心窗口人员提拔使用要征求审批中心的意见。要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定期考核,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要求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要发挥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及时研究与审批制度改革和管理服务有关的重要问题。监察、人事(编制)、审管、法制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和指导服务。
(二)加强协调推进和政策指导。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部门审批职能定位,认真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妥善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要结合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情况,及时对电子
监察系统进行更新调整,确保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审批中心规范化运作,提高行政效能。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强化政策指导作用。要总结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已交接,已取消或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化运作,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进展是否达到要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建设进展是否达标,项目联审会议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审批中心窗口授权、事项进窗口是否到位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审管、法制等部门要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批服务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推进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3.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大厅)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推进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级2009年内全面完成行政机关内设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市级要开展试点,全面推开,年内基本完成行政机关内设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市本级试点工作。市本级确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市运管处进行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试点。
1.试点单位编报部门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方案。按照“批管分离”的原则,在原则上不增加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和中层领导职数的前提下,通过“撤一设一”、“并一设一”等方式,设立一个行政审批处(科),将本部门的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处(科),统一行使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
目标期限: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编报审批职能整合方案。
责任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
2.审核批复部门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方案。对各部门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整合方案中职能配置是否合理、审批职能是否整合、监管协调机制是否建立、人员分工和责任是否明确等。
目标期限: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试点部门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方案的审核批复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
参加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
3.编制审批事项向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的方案。试点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后,其行政审批科(处)室统一进驻市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缴费、一个窗口对外。
目标期限: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试点部门单位的全部审批事项向市审批服务中心集中。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
参加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
4.在市级3个部门单位试点的基础上,其他部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全面启动,年内基本完成。
目标期限:2009年11月全面启动,2009年底或2010年初基本完成。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
参加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
(二)县级行政机关内设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
1.理顺行政职能,明确审批事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明确审批和监管职责,编制并报送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
目标期限: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
责任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
2.审核批复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按照职能配置优化、事项精简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要求,县(市、区)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进行审核批复。重点审核整合方案中职能配置是否合理、审批职能是否整合、监管协调机制是否建立、人员分工和责任是否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目标期限: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的审核批复工作。
责任领导:县(市、区)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牵头单位:县(市、区)编办。
参加单位:县(市、区)监察局、法制办、审管(改)办。
3.编制并报送审定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审批中心集中的方案。各县(市、区)编制并上报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的方案,经逐项审核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监管措施等内容后,纳入中心统一监管。因受审批服务中心场地等条件制约的县(市、区),在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的方案时候,先确定一批部门成建制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待条件成熟时全部集中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目标期限: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集中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责任领导:县(市、区)审管(改)办主任。
牵头单位:县(市、区)审管(改)办。
参加单位:县(市、区)监察局、法制办、编办。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有序推进改革。要建立由监察、法制、机构编制、审管等部门参加的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监察、法制部门要研究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及集中以后权力运作的新特点,加强专职监督和层级监督。编办要负责做好部门内设机构整合方案审核并及时批复。审管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订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对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直接监督。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投诉评议等多种渠道,发挥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行政审批的规范高效运作。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确定我市及县(市、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9年内实施并完成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
二、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四)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五)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六)国务院、省政府明令明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七)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暂缓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尚未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确定保留、调整、取消的事项(包括拟保留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调整、取消的理由)。对保留事项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市本级对照清理标准再进行一次梳理,并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事项的梳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审管(改)办。
(二)审定和公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规范表。
1.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后,市政府已公布215项;对待定事项,已有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要明确保留或取消,还未有结果的,先予以取消。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与未公布的拟保留事项一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
参加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编办
2.各县(市、区)对拟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规范表,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于2009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责任领导: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市、区)审管(改)办。
参加单位:县(市、区)监察局、法制办、编办等。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09年12月底前出台《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程序和实施程序。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参加单位:市监察局、市审管办。
四、工作要求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审管部门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督查工作。10月上旬,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审管办将组织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清理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3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大厅)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乡镇(街道)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和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联动的便民服务网,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服务,现制定三类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济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一)有固定、集中的办事场所和明显的标志牌;环境整洁有序,有为办事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的相关设施;面积80平方米以上。
(二)与县(市、区)审批服务中心实现网络互通。
(三)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中层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数量满足不间断的工作需要;分管领导明确;业务骨干保持相对稳定;不定期开展《行政许可法》、文明礼仪和业务知识等培训。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办理事项和基层站所的审批事项一律进便民服务中心受(办)理,并充分授权;即办件需领导审批的,由工作人员送批。
(五)审批和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均应通过上墙、印刷“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批和办理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补办件、代理件、联办件和驳回件”等形式进行分类管理。
(六)建立首问责任、AB岗、限时办结、否决报备、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七)窗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二、驻地有基层站所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一)有固定、集中的办事场所和明显的标志牌;环境整洁有序,有为办事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的相关设施;面积40平方米以上。
(二)与县(市、区)审批服务中心实现网络互通。
(三)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中层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数量满足不间断的工作需要;分管领导明确;业务骨干保持相对稳定;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办理事项一律进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基层站所的审批事项有条件的进“中心”受(办)理,未进“中心”的基层站所定期派人到“中心”受(办)理。即办件需领导审批的,由工作人员送批。
(五)审批和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均应通过上墙、印刷“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首问责任、AB岗、限时办结、否决报备、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七)窗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三、便民服务大厅
(一)有固定、集中的办事大厅和明显的标志牌,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二)配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安排符合群众办事随到随办的要求。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办理事项一律进便民服务大厅受(办)理,需领导审批的,由工作人员送批。
(四)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均应通过上墙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首问责任、AB岗、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六)大厅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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