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12)26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水平,保证政府合同的合法、适当和切实履行,充分发挥合同在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的作用,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合同签订必须合法有效,同时切实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当前,我市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政府合同签订合法科学、履行及时到位,对推动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我市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含市府办,以下同)及其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时,以市政府或其直属单位名义与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为政府法制机构。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其所属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签约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文字、条款是否准确、严密;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对方签字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合同所订事项是否在代理权限内;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合法;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起草单位要在合同签订前15个工作日将有关合同材料交市法制办审查。
三、加强备案审查
合同签订后,合同行政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送市法制办备案。
四、加强定期报告和清理归档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承办的政府签订的仍生效合同的履行情况、争议及其处理情况,本年度解除、履行完毕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办,具体由市法制办汇总。对本年度解除或履行完毕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清理归档。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要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政府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报告和清理归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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