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舟山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决定统一市、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将新农合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人力社保部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实施新农合行政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资产(含信息系统)和相关资料的平稳交接、基金的安全移交、人员的平稳转移,保证移交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实现新农合管理职能的顺利交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划转的原则。市、县(区)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移交市、县(区)人力社保部门管理,现承担新农合管理与经办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随管理职能调整一并划转,做到“编随事定、人随事走”。

划转人员包括新农合编制人员和现从事新农合工作人员(含在职和临时人员),原则上“人随事走”,人员划转后享受新并入机构的人员政策待遇。

(二)坚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的原则。现行新农合政策运行到2012年8月31日止,市、县(区)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为“参合”人员按照原待遇标准和报销程序支付待遇。从2012年9月1日起,将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两项制度合并,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基金移交是移交工作的重要环节,移交期间要保证基金的安全。

(四)确保完成深化医改目标的原则。按照深化医改目标任务,研究制订相应政策,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移交安排

(一)移交事项。

1.关于管理与经办职能移交工作。

市、县(区)新农合行政管理与业务经办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管理与经办,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农合的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2.关于机构、人员、资产移交工作。

市、县(区)承担新农合管理与经办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资产以及相关资料,随职能由卫生部门同步移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管理。具体移交内容:一是承担新农合管理与经办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资产等;二是国家、省、市和本统筹区有关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资料;三是历年本统筹区新农合运行数据。

3.关于基金移交工作。

在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卫生、审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联合组成新农合基金审计组。分别对市、县(区)新农合基金进行移交审计,提交基金审计报告。新农合基金审计完成后,由卫生部门移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二)时间要求

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市、县(区)新农合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基金等移交工作。

四、移交程序

(一)建立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农合移交的组织推动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实施并指导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接收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实施并指导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编办负责新农合机构、编制的整合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监督与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参保组织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移交审计工作。各县(区)按照上述职责划分,明确本县(区)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确定交接单位。卫生部门是移交单位,人力社保部门是接收单位。

(三)确定交接内容。交接的范围包括: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历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账册和印鉴、经办服务的信息网络、软硬件材料和数据信息,交通、通讯、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物品;在编工作人员花名册等。信息网络、软硬件设备具体移交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协商后确定,原则上适用新农合业务经办和不影响卫生专网运行。

(四)确定交接程序。由市、县(区)政府召集,对交接的内容进行验收,由交接单位负责同志在移交清单上签字认可,加盖公章,由当地审计部门监督,完成移交。

五、移交后的工作安排

(一)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2年7月底前,制订出台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统一的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2年8月至9月,收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区)为统筹单位,由县(区)负责管理,按规定建立基金预算和报表制度。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基金管理规范和安全运行。

(三)市、县(区)职能划分。市相关部门:从2012年9月起,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个统一:一是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经办规程;二是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三是统一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范围和监督考核;四是统一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结算与支付;五是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六是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县(区)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费用审核、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职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农合移交工作,是关系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市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当地新农合移交的各项工作。

(二)密切协同配合。新农合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主动对接,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如期保质完成新农合移交工作。市人力社保与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交流工作,共同做好移交后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切实做到平稳移交。特别要做好移交期间的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工作,维护安定有序的工作局面。

(三)健全经办机构。各县(区)要整合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为业务经办机构提供经费保障。新农合工作移交后,市、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体制,加强业务培训,尽快熟悉工作,为参加新农合的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扩面和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大督查考核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参保对象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和市属有关部门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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