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舟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舟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2年舟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2012年舟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和我省的相关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2012年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力度,深化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实现环保优化发展,全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整治。

1.巩固铅蓄电池和汞排放企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对铅蓄电池和汞排放企业要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三同时”监管,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杜绝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防止铅蓄电池和汞排放企业污染反弹。

2.深入开展电镀排放企业污染整治。要按照《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要求,抓好电镀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要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要在2012年6月1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电镀、涉重化工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二)严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除磷的升级改造;全面加强纳管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0日前,市、县(区)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水务部门公布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照新排放标准,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3.加强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监管和整治。在巩固铅蓄电池整治成果的同时,全力抓好印染、电镀、造纸、化工等行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整治,分阶段组织开展地毯式执法检查,全面彻底查清企业情况,逐户梳理环境问题,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各类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继续加强城区臭气异味污染整治,加大石油储运业和危化品环境安全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城区臭气异味污染整治。继续对流动源和固定源进行分类整治。对装载虾壳、蟹壳等下脚料和海鲜水产品的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做到覆盖、密封,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敞开上路;规范集中式水产交易市场和相关生产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环保责任,督促企业对虾壳、蟹壳、鱼内脏等下脚料进行登记,形成台帐。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道路执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整治违法行为。

2.加大危化品及油品储运企业环境安全监管力度,防止区域空气出现异味现象。要求危化品及油品储运企业在装卸、贮存和运输等操作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做到操作规范,排查有力和措施到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五)加强水产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有效促进行业污染治理水平。

对企业管理不规范、环保台帐不齐全的要及时指导纠正;对排污管道存在渗漏现象,或存在暗管和超液管的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治或拆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未安装流量计的要限时安装;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水直排、超标排以及超过纳管标准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或限期整改;对噪声和废气(臭气异味)存在扰民现象以及污泥不按要求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及时消除污染隐患。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治的,要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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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舟山电力局等12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案件移送制度,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全面推进和建立环保公安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的司法责任追究力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加大工作督查指导力度。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环境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协调力度;加大对下级的指导力度,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狠抓重点案件督办落实。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整改、责任追究三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久拖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督促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同时要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执法尺度,坚持做到执法公平、处罚公正、结果公开,坚决杜绝污染企业通过违法排污转嫁环境成本,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积极树立正面典型,曝光重大环境问题;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公众参与,通过媒体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前告知公众专项检查的内容,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全面做好信息公开,要把排污企业的基本情况、整治要求、整治任务、整治步骤、整治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至4月)。要根据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市生态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12年5至8月)。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整治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各县(区)要在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生态办。

(三)督查阶段(2012年9至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迎接省生态办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完善长效管理措施,于2012年11月5日前向市生态办报送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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