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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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渝工商发〔2010〕14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2010〕39号)要求,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大力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工作。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促进全市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重要意义的认识
大力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中介服务业高地,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的重大举措。面对当前我市调结构、促转型的艰巨任务,大力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是保障全市经济信息安全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完善市场机制,改善城市形象,优化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在支持中介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空间广阔。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中介服务业发展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大力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优化环境,大力支持我市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发展壮大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在我市设立会计、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时,允许以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股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放宽外商投资中介服务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申请条件,注册资本由1亿元人民币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5个以上减少至3个;对首期注册资本已经按期缴付,且一贯守法经营,确因临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中介服务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扶持微型企业中的中介企业发展,严格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鼓励中介做大盘强。鼓励会计、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组建集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内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低至5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以上降低至3个以上。允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企业改制时,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强行要求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积极服务全市引进国内外著名的中介服务企业来渝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著名中介服务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国际”字样或不冠以行政区划。鼓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渝设立外商合伙中介服务企业,增加中介服务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三)下放外资登记权限。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会计、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直属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现就近注册登记。对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中介服务业机构,争取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市工商局进行登记。
(四)实行外资商(字)号预保护。凡境外著名、知名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有意来我市投资设立公司的,可在设立前向市工商局申请商(字)号预保护。被认定准予保护的商(字)号,由申请预保护的中介服务企业未来3年内在重庆投资时使用。非经申请人同意,本市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在3年内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本市各级登记机关也不得核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五)培育中介行业商标品牌。加强商标知识宣传,增强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机构的商标意识;开展商标知识培训,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做好著名、驰名商标的培育、推荐、认定工作,走自主品牌发展之路;鼓励和引导以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提升服务质量,丰富商标内涵,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支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创立国际知名品牌;支持著名、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权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
(六)扶持广告创意设计产业上档升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广告设计行业组织开展广告创意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指导制定广告设计行业自律规范;积极组织广告创意设计企业参加重大国际、国内广告活动,支持申办广告节和各类大型商业展会、广告赛事、论坛等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广告创意设计产业上档升级。
(七)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积极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充分论证合同条款,制定实用性、操作性更强的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配合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大力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充分发挥合同服务职能,强化合同指导和纠纷行政调解,在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中广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八)推动中介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电子商务改造传统服务经营模式,开展在线服务经营活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经营效率。紧密结合行业、区域特点,深度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发展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办好“重庆中介网”,及时更新中介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免费发布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九)加强中介组织信用监管。在工商部门现有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基础上,专设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模块,及时采集企业登记经营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信、纳税、综合监管及企业信誉等相关信息,建成较为全面的会计、评估、设计等中介机构信用状况数据库。依托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针对信用状况,开辟警示窗口,发布“红榜”、“黑榜”警示名单,对严重失信的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曝光。
(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指导,深入推进“法律进中介”活动,强化中介领域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工作,提高快速处置能力。以经纪人备案管理为抓手,持续开展中介行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和合同欺诈等扰乱中介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健全消费者维权网络,在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行业协会建立12315联络站,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区县局、直属局要切实把促进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发展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推进合力。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电台、报纸等渠道,大力宣传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工商系统促进我市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二)细化任务,抓好结合。此项工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区县局、直属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务实开展工作。要把大力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工作与“城乡统筹”结合起来,与“微企发展”结合起来,与“两江新区”建设结合起来,与“万元增收”工程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因势利导,突出重点,抓出成效。
(三)引导协会,发挥作用。各区县局、直属局要加强与当地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经纪人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引导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摸排、选定、扶持有条件的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对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积极开展“诚信体系评价”等系列监管活动,全力营造良好的中介市场发展环境。
(四)工作情况,及时报送。为认真掌握和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县局、直属局要按季度统计“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类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填写《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工作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及时上报市局中介处,特殊情况随时报送。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发展会计、法律、评估、设计等中介服务业工作情况季报表.doc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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