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0〕140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微企办: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局2010年度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认真支持和扶持我市微型企业发展,规范机关处室向企业采购各类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加强市局机关经费管理,现就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在市工商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局机关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宣教处、后勤中心、监察室、微企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提起,监察室召集并主持,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如有分歧意见,不能作出决定时,报市工商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按照处室工作职责,市工商局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处室是:
(一)办公室负责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的(四)项内容;
(二)宣教处负责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的(三)项内容;
(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的(一)、(二)、(五)项内容;
(四)微型企业办公室负责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的(六)项内容;
(五)监察室负责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的(七)项内容。
二、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市工商局委托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包含政府有关文件或规定已经明确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事项。
具体包括:
(一)会标、背景版、文件袋、奖状、奖牌、奖章、证书、笔、笔记本、鲜花、水果以及音效支持等;
(二)茶叶、茶杯、零星纸杯等;
(三)宣传牌、公示牌、展板等;
(四)零星印刷的接待手册、名片、宣传单等;
(五)零星办公用品;
(六)微型企业网站维护等;
(七)其它可以委托微型企业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事项。
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微型企业的确定
向市工商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微型企业原则上在主城及近郊区选择,由微型企业自行申请,市局微企办审核。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末由市工商局委托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在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中,分商品大类每类确定3—5户企业提供商品供应或完成服务项目。
向市工商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微型企业原则上每年更换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工商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取消资格,重新确定中标企业。
(一)提供商品或服务质次价高的;
(二)累计5次不报价的;
(三)有严重违章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四)企业自行申请退出的。
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微型企业报价明显高于非微型企业的,也可委托非微型企业采购。
四、申报采购商品或服务的程序
有关处室需要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该项目本身需要经过局长办公会审议的,将需要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作为一个子项目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直接申报或者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需要采购的商品或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处室填报《采购商品或服务申请表》,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原则上提前7天送相关责任处室。
(二)责任处室通知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所有微型企业与相关处室沟通所需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式样、质量等内容。相关企业在3日内分别秘密向责任处室书面或电话报价,逾期未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单次采购商品或服务时间长、金额高于2万元的,责任处室可以通过“微型企业网站”向全市微型企业发布采购公告,不受原确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企业名单的限制。
(四)责任处室收齐书面报价后,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企业:
1.同类、同规格、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已经在年初确定了基准价格的,原则上由报价最低的企业中标,责任处室将中标企业和中标价格报监察室备案;
2.微型企业能同时完成同一批次分属不同责任处室采购的商品或服务的,由负责采购商品或服务金额较大的处室作为责任处室,可以确定由同一家中标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
3.没有确定价格需要重新定价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中标企业。
(五)确定中标企业后,责任处室通知中标企业与相关处室联系,完成委托采购商品或服务事项。
(六)同类、同规格、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体研究,每年确定一次基准价格。如果单次采购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规格、质量略有变化的,责任处室可以在基准价格上下10%的幅度内自行定价。
五、结算
委托微型企业完成商品采购或服务原则上实行单次结算,但是对其中同类、量小的也可以实行分月结算,由责任处室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微型企业另行约定。
责任处室单次或者分月填报费用清单,附相关处室填报的《采购商品或服务申请表》,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报销。
各区县工商(分)局可以参照本实施方案向当地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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