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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交所):
为了配合《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市局于2008年对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模式进行了调整,下发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实施后,对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简化操作程序,降低登记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方便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共打印四份,加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专用章”。贷款银行需收执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贷款银行收执一份,登记机构存档一份;贷款银行不需收执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买方收执二份,卖方收执一份,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二、按揭抵押贷款购房后,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当事人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在受理其登记时,应收取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三份)及其他要件,按登记程序审核后,重新出具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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