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

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各个环节,做到统一程序,规范操作,切实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程》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向市局申领,其余文书表格由各区县自行印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由各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刻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的格式为:直径4厘米的圆形印章;圆弧段文字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横段文字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的格式为:长6厘米&dh宽1.5厘米的条形印章;文字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过程。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一)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项):

(1)《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2)属预购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属在建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身份证明:

(1)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收取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系单位的应收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出租房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变更资料:

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应收取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收取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双方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租赁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租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原件)。

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注销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依据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

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不齐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应准其补正并受理;如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向当事人发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三、受理

(一)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并按收取的资料开具业务受理单。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二)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承办部门,做好传递记载。

第二程序审核登记

审核登记,是指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过程。

登记备案分为初审和复审。

一、初审

(一)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查阅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与房地产登记簿或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3、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查阅是否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4、查阅出租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限制出租的情形;

5、查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与房屋权属证明中记载的一致;

6、出租房屋转租的,查阅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出租房屋系共有产权的,查阅是否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

3、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4、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证明;

5、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注销事由;

3、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签署初审内容。

属初始登记备案的,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审批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承租人同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

2、出租房屋座落、权属状况、出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

3、是否存在限制出租的情形;

4、初审人签署审查情况及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

5、应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

6、初审人姓名、时间。

属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初审人应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审批书》或《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审批书》中的初审栏中签署房屋租赁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事由,签署是否予以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意见。

(三)初审中发现有关情况需进一步补正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的,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于三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对仍不符合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初审人应填写《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并连同卷宗退回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初审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二、复审

(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核: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初审人签署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

3、收取的租赁登记费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同意办理初始登记备案或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意见。

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审核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二)复审人应按以下内容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赁备案审批书》复审栏签注复审意见:

1.是否同意初审人初审意见;

2.补正或更正初审人意见的决定;

3.复审人姓名、时间。

(三)复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三程序缮证发证归档

一、缮证

(一)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

经复审批准登记备案的,由缮证人员逐项填写《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按照顺序号填写备案证号。按办案年度填写字号,按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先后顺序填写证明号;

2、按审核批准的内容逐项填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相关内容;

3、按复审的审批时间填写发证时间;

4、填写完毕,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二)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符合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原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新制证。新证号按“原证编号+附1号”编写,附号按变更的次数逐次递增填写(如变更第一次为“原证号+附1号,变更第二次为“原证号+附2号,依次类推)。没有变更的内容转载到新证上,变更的内容按变更后的情况进行填写。在新证附记栏中批注变更原因和第几次变更,并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符合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

二、发证

(一)收费:

收取经复核批准人同意收取的各项税费,开具收款发票,办理收款手续,并在审批表中有关栏目记载清楚。

(二)发件:

发件人按下列程序发件:

(1)收回业务受理单;

(2)查验已缴税费的收据;

(3)确认领件人身份;

(4)向租赁双方各发放一份《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领件人在发件簿上签名及领件时间。

三、归档

将资料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档案存放按申请书、审批表、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按件建立房屋租赁档案库。有条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档案信息数据库。

附: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

2.《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

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4.《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5.《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批书》

6.《补正材料通知单》

7.《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8.《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

9.《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件薄》

附件1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

合同登记备案字第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位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的房屋,房屋权属证明号为,用途为,出租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已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证明由房屋租赁双方执存。

2、本证明记载的事项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

记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租赁双方需持

本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买卖双方约定的具体事项,详见房屋租赁

合同。

4、本证明在租赁期限内合法有效。

5、本证明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证明无效。

记事

附件2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

请

人出租人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

身份证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代理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

同住人

姓名或名称

(住宅填写)联系电话

身份证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同住人

姓名或名称

(住宅填写)联系电话

身份证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房屋证明□1、房地产权证

□2、土地房屋权属预告登记证明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证明编号

出租房屋状况

座落区县(市)镇路街、巷号附号

幢号总层数单元所在层次房号结构(按说明填写)户型(按说明填写)建筑面积(m2)建筑年代用途(按说明填写)

说明1、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2、结构分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3、户型分类:[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

[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

4、用途分类

住宅类:[非成套住房][普通成套住宅]经济适用房[别墅][其他]

非住宅类:[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工业用房][其他]

5、是否装修房:□是□否

是否被鉴定为危房□是□否

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

共有情况说明

共有人姓名

共有人意见

说明:1、申请人保证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无产权争议,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出租人签字(盖章):承租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

附件3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

请

人出租人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

身份证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代理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

同住人

姓名或名称

(住宅填写)联系电话

身份证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同住人

姓名或名称

(住宅填写)联系电话

身份证

固定职业

服务处所

房屋证明□1、房地产权证

□2、土地房屋权属预告登记证明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证明编号

申请下列第种变更登记(按照申请变更的内容进行填写,未进行变更的事项填“无”)

1、出租人名称变更为

2、承租人名称变更为

3、租赁期限变更为

4、租金变更为

租赁房屋状况变更为

幢号结构层次建筑面积用途房屋证明编号变更为

出租人签字(盖章):承租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

附件4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

请

人出租人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电话

承租人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

房屋证明类型□1、房地产权证

□2、土地房屋权属预告登记证明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证明编号

注销事由

出租人签字(盖章):承租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

附件5

重庆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批表

(初始、变更、注销)

初审

意见

初审人:年月日

复审

意见

复审人:年月日

缮证租赁登记证号码

发件人发件时间

应收税费列表

出租人承租人

税费

名称计征额(元)标准金额税费

名称计征额(元)标准金额

合计合计

附件6

补正材料通知单

:

经查,你于年月日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需补正以下材料(打√的部分),请于三日内补正,如逾期未补正,我单位将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作退件处理。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审批书原件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审批书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委托书复印件

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抵押权人、共有人同意租赁证明原件

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原件

其他需补正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签章)

年月日

附件7

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存根

:

报来申请登记备案的资料收悉。经审查,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予登记备案,申报资料已全部退回。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

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

你报来申请备案的资料收悉。经审查属下列第项,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予登记备案,申报资料全部退回。

1、出租房屋未取得权属证明;

2、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或受到限制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4、已发布拆迁公告限期拆除的房屋;

5、

6、

7、

签章

年月日

附件8

受理单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

受理日期:

出租人承租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房屋座落

登记类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序号证件名称份数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审批书(原件)

2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审批书(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房屋证明(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复印件)

6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书(复印件)

8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抵押权人、共有人同意租赁证明(原件)

11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原件)

备注:此单据仅作为受理要件和领取要件的凭证,不作其他证明使用。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应持本单据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办件结果。双方自愿约定由方领取办证结果。

咨询电话:023-

申请人双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领证人领证时间年月日

附件9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发件薄

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座落备案登记证明号领件人领件时间归档时间

发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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