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旅游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渝旅〔2010〕136号

(自治县)旅游局,各出境游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促进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规范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本市旅行社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二、组团社应当具有自行开发的、较为成熟的、有质量保障的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约定。

四、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五、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实施备案制度。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旅行社委托招徕授权书》(附件1),分别向组团社和代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附件2)上加盖备案印章。

(一)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的旅游者的组团社应报我局和代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二)委托代理招徕国内旅游的旅游者的组团社应报组团社和代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三)组团社、代理社同为我市的,组团社须填写《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就委托代理内容分别向我市相应管辖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组团社为我市,代理社为其他省市的,组团社须填写《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就委托代理内容向我市相应管辖权限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代理社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团社为其他省市的,代理社为我市的,组团社须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材料,并就委托代理内容向我市相应管辖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代理社获得由组团社提供的《旅行社委托招徕授权书》和《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后,方可开展各项委托代理业务。组团社和代理社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完成备案工作,代理社都不得开展招徕业务。

六、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申请报告;

(二)组团社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组团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团社与代理社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五)组团社向代理社出具的《委托招徕授权书》。

七、组团社应严格地选择代理社,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委托代理,保持足够的监管控制力度;一旦发现代理社以委托招徕的名义自行组团、出团,必须立即终止委托,并就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发出通报,同时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八、出境游组团社在组团出境旅游前,必须与国家旅游局指定的境外接待社签订接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接待合同须报我局备案。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境旅游团队名单审核和《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已签订接待合同并在有效期内备案的我市出境游组团社审核出境旅游团队名单表。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业务的出境游名单表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九、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代理社的服务网点应将代理社获得的《委托招徕授权书》、《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复印件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代理社所有代理招徕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都必须在显著位置上标明“该旅游线路由我社为XXX旅行社委托代理”以及该组团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

十、代理社代理出境旅游业务时,不能以代理社的名义独自在媒体发布出境旅游广告。如要发布出境旅游广告,应由组团社发布。

十一、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使用组团社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十二、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其中如果使用代理社合同的,必须使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按照合同内容必须列明法院诉讼地的要求,可以在该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中直接增加列明法院诉讼地“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也可以在示范文本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中作为补充条款列入其中。

十三、组团社和代理社终止委托代理业务,需在合同终止三个工日内,由组团社和代理社分别到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委托社收回《委托招徕授权书》和《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

十四、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我市暂不实施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十五、对于违反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的,以及未按照要求备案,私自开展委托代理招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鉴于委托代理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工作,新的政策尚处于试行阶段。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各旅行社在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业务工作中有好的建议、意见和重要情况,可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局。

十七、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要切实做好旅行社委托代理事项的备案工作,准确掌握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旅行社的具体情况,要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定期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表》

附件2:《旅行社委托招徕授权书》(样本)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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