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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支付限额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支付限额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45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最高限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由一档7万元、二档11万元,调整为: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
二、市社会保险局要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到有关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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