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5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的认识

(一)基金的性质

居民医保基金是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共同筹集,用于对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是所有参保居民“治病、救命、保命”钱,是一项特殊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切实用于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基金管理的原则和重要性

居民医保基金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规范管理。基金管理是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的根本,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减轻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基金的行政监管部门,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是基金的稽核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二、规范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一)实行收支预算管理

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精神,与建立基金风险预警制度相结合,实现基金平衡的动态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基金当期结余要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15%以内,累计结余要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25%以内,实行头年预算,次年决算。

(二)建立内控、内审制度

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不相容岗位和人员制度,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做到审核、结算、复核、拨付环节的分离和相互监督制约。建立基金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机制,跟踪督促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及时整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建立复核和公示制度

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区内在乡镇级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报销费用2000元以上,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单次住院报销费用5000元以上,一年以内住院2次以上的参保患者进行单独汇总登记并进行待遇支付复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将获得大额、多次及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的人员在乡镇、村社公示栏上公布,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

(一)做好居民医保管理体制调整基金移交前的审计工作

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09〕190号)要求,要做好居民医保管理体制移交前的基金审计工作。目前,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基金移交审计报告送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做好医保基金专项稽查工作

通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建立考评体系、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骗保、套保行为的专项稽查力度。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日常审核巡检、重点监控、问题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重点关注“无病住院”、“小病大养”、“挂床住院”、“冒名顶替”、“更改病历”、“伪造单据”等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经办机构协调、监督、管理职能,从源头上防范基金管理使用风险。

(三)发挥信息系统的实时监控功能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实时监控,特别是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四)加强对异地就医的监管

规范异地就医报销流程,经办机构要对异地就医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逐步取消异地就医回户籍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报销的方式,探索建立逐级转院与定点医疗机构互认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市内跨统筹区就医的实时结算。

四、营造社会监管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利用多种方式,向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宣传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参与到基金监管工作中来。定点医疗机构要把基金管理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有效措施把好基金支付的出口关,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的检查,主动上报违规问题,把“协议”条款和“考核标准”落到实处。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参保居民对基金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接受群众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医”、“患”、“保”三方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参保人员的“治病、救命、保命钱”,促进居民医保事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和谐发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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