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波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件”第四、五、八、九条的修改条款

颁布单位:中国 波兰文号:
颁布日期:198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对“中波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件”第四、五、八、九条的修改条款

一、第四条改为:

接待一方应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的所规定期限,按一级旅馆标准向派遣一方的科技人员提供住房,按照一级旅馆的中等就餐标准向其提供伙食并发给零用费。中方每人每天发八元人民币,波方每人每天发五百兹罗提。

双方使馆主管科技合作的人员参加专家的活动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如患病或遇到意外事故时,接待一方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

二、第五条改为:

接待一方应负担派遣方的科技人员赴首都以外地区考察的旅费。

三、第八条可增加:

如遇特殊情况,考察组不能按期返程时,接待一方应负责安排食宿,超协议接待费用,将计入两国人天数。

(以上三条摘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议定书》附件五)

四、第九条改为:

“科技人员在考察中所用的工作语言是中文、波文、俄文或英文,所需翻译人员一般由接待一方配备。在个别情况下,派遣一方可自带翻译人员,其国外费用由派遣一方担负。派遣一方应提前一个月将所用工作语种通知接待一方。”

(该条摘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日在华沙签订的《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议定书》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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