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缅甸文号:
颁布日期:1981-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8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毛淡棉火力发电厂技术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毛淡棉火力发电厂建成后,即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将中国派往缅甸对该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中的十三人再留聘六个月,以对毛淡棉火力发电厂的运行和设备维修进行技术指导。各专业人数为:

组长1人

工程师4人

技术员4人

技术工人4人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中缅双方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在仰光签订的《关于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换文的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莫燕忠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仰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莫燕忠阁下

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代表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阁下来函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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