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外交部长阿·卡·萨·哈米德致陈慕华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斯里兰卡文号:
颁布日期:1986-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斯里兰卡外交部长阿·卡·萨·哈米德致陈慕华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

陈慕华阁下

阁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十三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称“公约”)成员国,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可由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该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斯里兰卡共和国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十三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卡·萨·哈米德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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