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和孟加拉国通讯社关于交换新闻的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新华通讯社 孟加拉国通讯社文号:
颁布日期:1978-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新华通讯社和孟加拉国通讯社关于交换新闻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4月28日生效日期1978年4月28日)

确信新华通讯社和孟加拉国通讯社交换新闻将有助于增强和发展中国和孟加拉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双方根据互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新华通讯社和孟加拉国通讯社将交换并利用对方的国内、国际新闻广播。协议一方在编辑过程中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新华通讯社和孟加拉国通讯社通过航寄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合适途径交换图片。协议一方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的原意。

第三条双方交换的新闻和图片都是无偿的。

第四条新华通讯社有权在中国领土上抄收和发行孟加拉国通讯社播发的新闻。孟加拉国通讯社同样有权在孟加拉国领土上抄收和发行北京播发的新华通讯社英文电讯。

第五条协议一方将向对方派驻本国的记者在履行其业务职责方面提供一切可能的合作和帮助。

第六条本协定将自签字日期起生效,为期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协议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字,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社长孟加拉国通讯社

总经理兼总编辑

曾涛阿布·贾·哈希姆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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