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新华社 伊拉克文号:
颁布日期:1979-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一)伊拉克通讯社授权新华通讯社抄收并使用伊拉克通讯社播发的英文新闻和其它新闻。

(二)新华通讯社授权伊拉克通讯社抄收并使用新华通讯社播发的英文新闻。

(三)协定双方同意不改动被采用的新闻的基本内容,并在新闻的开头或结尾注明其消息来源是?伊通社?或?新华社?。

(四)双方通过航寄交换的新闻照片每年不少于75张,双方同意保护照片说明的原内容。

(五)双方同意上述新闻项目的交换是免费的。

(六)代表团访问北京或巴格达时,一方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向另一方提出提供传真照片的要求,费用由提出的一方承担。

(七)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各自的计划自费向对方国家派出记者,并根据两国的法律和惯例向对方记者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八)本协定取代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双方签署的协定。

(九)本协定以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

(十)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为期一年,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在协定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结束协定,本协定自动继续有效。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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