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和印度联合新闻社新闻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新华通讯社 印度联合新闻社文号:
颁布日期:1980-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新华通讯社和印度联合新闻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17日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7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印度联合新闻社(以下简称印联社),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签订下列协定:

第一条新华社同意印联社有权抄收和采用新华社对外广播的国内和国际新闻。

第二条印联社同意新华社有权抄收和采用印联社对外广播的国内和国际新闻。

第三条本协定完全是建立在对等的基础之上,不涉及货币支付问题。抄收费用由抄收的一方承担,播发费用由播发的一方承担。

第四条新华社和印联社编发对方稿件时应忠实于原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对方所发新闻的事实、内容和意图;直接引用时不改变原文。

第五条新华社和印联社在使用对方新闻时,应注明新闻来源。

第六条新华社和印联社交换的新闻不具有专利权。

第七条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两年。除非签字的一方在协定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否则,期满后自动延长有效期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印度联合新闻社代表

曾涛米阿钱达尼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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