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与喀麦隆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新华通讯社 喀麦隆通讯社文号:
颁布日期:1975-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新华通讯社与喀麦隆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20日生效日期1975年10月20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社长和喀麦隆通讯社(以下简称喀通社,地址:喀麦隆联合共和国雅温得)社长,为了加强中喀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社与喀通讯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新华社和喀通社同意相互交换国内和国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新华社和喀通社同意相互航寄交换新闻图片。需要时,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发照片,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原意。

第三条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应对方要求,在可能范围内,向对方提供重要事件的报道。

第四条双方交换的新闻和航寄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五条新华社和喀通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六条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不定。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签字,以中文、法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社长喀麦隆通讯社社长

朱穆之恩吉基·尼亚·欧仁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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