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尔巴尼亚)关于延长两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阿(尔巴尼亚)关于延长两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6月15日生效日期1964年10月14日)

(一)我方去文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今后,如在该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之前,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我谨通知您,我收到了您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五日的来文,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代表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同意您上述来文的内容。

副部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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