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关于延长两国科技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保加利亚文号:
颁布日期:1973-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保关于延长两国科技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4月20日生效日期1973年4月20日)

我方去文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留宾·斯托扬诺夫

尊敬的留宾·斯托扬诺夫大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

如蒙来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照会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内容与我方去文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余湛

(签字)

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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