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合作协议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 瑞典标准化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1-05-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5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25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合作协议
| 颁布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 瑞典标准化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1-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5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25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就标准化双边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一致同意,在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标准化合作关系。
第二条双方同意按照一致商定的方式,特别是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标准、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标准化教材;
二、邀请对方的专家交换意见,其中包括对双方共同选定的领域里具体的标准进行商议,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
三、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有关标准化的学术会议;
四、以通信方式或根据第(二)项对标准进行共同研究;
五、对共同感兴趣的标准化方面问题进行磋商。
在第(二)、(三)、(四)和(五)项下交换意见和工作文件应使用英语。
第三条在互惠的基础上由邀请方负担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人员在其本国的交通、食、宿和医疗费用,派遣方负担上述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办法将在年度合作议定书中规定。
第四条为实施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通信方式商定每年的合作项目。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不定期地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期满时,如所规定的项目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瑞典标准化委员会代表
岳志坚简·奥尔纳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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