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科学院 瑞典皇家科学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9-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9年3月3日生效日期1979年7月1日)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科学合作,同意在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进行如下科学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双方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科学家以便建立和保持专业联系。

二、交换科学家开展共同的研究项目、参加对方研究所的科学工作。双方鼓励参加合作研究的人员共同发表研究成果。

三、交换科学情报:书籍、学术刊物及其它资料。

四、联合举办专题讨论会、学术会议及小型工作讨论会等。

五、鼓励科学家、实验室和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双方将尽力安排非本单位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条在协议范围之内,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科研单位要按下列规定准备书面的工作计划:

一、研究目的和任务,包括合作形式和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二、完成各个研究题目的期限。

三、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负责人。

如一方认为某一合作研究项目的成果属一项发明,可登记为专利。有关方面可另签一项协议,使此项发明在双方国家和其它国家内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为了实施本协议第一、二条的规定,双方每年(从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派出人员数额为十人月。未用完数额不得转至次年使用。

第五条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根据已接受的访问计划负担在国内的旅费。

三、接待方提供在访问期间意外发生的疾病和事故的免费医疗。

四、接待方免费提供访问者的住宿并提供每月伙食、市内交通和个人杂费等费用。

第六条

一、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

二、派出方至少在计划访问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拟派出科学家的情况(见附件)。

三、接待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内答复派出方是否能够接受。派出方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对方访问者抵达的时间、地点。

四、双方鼓励并积极支持在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外交换科学家。费用将提前就具体情况通过谈判或通信联系的方法来决定。

第七条每一方有义务向本国当局交涉,对执行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须的进出口物资免于征税。

第八条本协议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废除,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可由双方在任何时间协商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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