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科学院 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8-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19日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将以下述方式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一)交换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

1.个人和代表团短期访问。

2.积极参加学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3.积极参加较长期的研究和发展工作。

(二)举办共同的专题讨论会;

(三)促进交换与研究和发展工作有关的出版物、材料和设备;

(四)促进两国间研究所、大学和系的直接联系和科研项目的合作。

第二条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双方每年十月份决定下年度交换的数额:

——交换个人和代表团进行访问的人天数,以及

——交换研究人员的人月数

如果规定的数额本年度没有使用完,可移至次年。数额未用完的一方,最迟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预计未用完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在相互交流的范围内,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附所派科学家的情况。(格式见附件)

收到建议的一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之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初步接待方案(包括主要接待单位、接待时间、停留期限、地点等)。

派出研究人员的一方,至少在启程前三周内,通知接待该研究人员的一方抵达日期和地点。

第四条在按第二条每年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1.派出方负担往返于接待国首都的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医疗及与执行协议有关的费用,使用设备、材料等费用。

3.上述费用由接待方直接支付或向派遣方间接预付。

第五条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如在第二条规定的交换数额外,一方提出派科学家,研究人员到对方去,或邀请对方的科学家来讲学,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第六条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的院长(或秘书长),应于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就双方下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并签订新的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瑞典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国科学院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

代表代表

胡克实汉布罗斯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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